這是開放文化基金會的原則草稿與討論,會定期 sync 到 gitbook,並待董事會通過。下次更新時間:2015/1/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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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1 目的
本原則適用各類依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辦理之業務。
§2 階段
業務分為以下階段:
§3 類型
業務之類型,可分為:
§4 基金會自辦
由董事或執行長為實際業務執行人。
若業務內容與現有社群重疊,應鼓勵社群主辦,採協助角色。
§5 活動參與
由董事或執行長,以本基金會名義並以下列形式參與活動:
§6 社群合作
由一或多人組成之非法人團隊執行之業務,其執行需要法人身份。
§7 政府資訊公開
由任何人提出需要法人申請之政府資訊。
§8 其他
§9 發起
業務之發起,須由一名董事提出。
提案報告應附:
本基金會得依業務衍生之金流與形成收取服務費用。
§10 審核
業務須經董事多數同意,應考量:
董事會得對各類型業務制訂審核原則。
除依前項另訂原則中有規定外,業務執行人非董事或執行長者,須經所有董事同意通過。
除依前項另訂原則中有規定外,本基金會應於 30 日內回復申請者是否通過。
§11 執行
(出納、會計原則...)
§12 結案
(報告要求)
§13
本原則之修訂須經董事會同意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