業務執行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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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1 目的

本原則適用各類依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辦理之業務。

§2 階段

業務分為以下階段:

§3 類型

業務之類型,可分為:

§4 基金會自辦

由董事或執行長為實際業務執行人。

若業務內容與現有社群重疊,應鼓勵社群主辦,採協助角色。

§5 活動參與

由董事或執行長,以本基金會名義並以下列形式參與活動:

§6 社群合作

由一或多人組成之非法人團隊執行之業務,其執行需要法人身份。

§7 政府資訊公開

由任何人提出需要法人申請之政府資訊。

§8 其他

§9 發起

業務之發起,須由一名董事提出。

提案報告應附:

本基金會得依業務衍生之金流與形成收取服務費用。

§10 審核

業務須經董事多數同意,應考量:

董事會得對各類型業務制訂審核原則。

除依前項另訂原則中有規定外,業務執行人非董事或執行長者,須經所有董事同意通過。

除依前項另訂原則中有規定外,本基金會應於 30 日內回復申請者是否通過。

§11 執行

(出納、會計原則...)

§12 結案

(報告要求)

§13

本原則之修訂須經董事會同意通過。